张法连:《民法典》语言运用考察
引文格式:张法连.《民法典》语言运用考察[A].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R],商务印书馆,2021:88-93.
《民法典》语言运用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基础性法律 ,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律就是语言,语言之外无法律,法律问题就是语言问题。法律语言是国家语言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国家利益和公民的生活质量。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重要内容,亦是法学中立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法典》形式用语的格调选择与字句推敲不仅决定立法质量的高低,更影响立法目的之达成 。分析《民法典》的语言使用情况,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理解法典内容而言,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 立法语言更加规范
立法语言是《民法典》权威性的直观反映,其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民法典》的权威程度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我国《民法典》要真正成为一部优秀民法典,首先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民法典》需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比如《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和规范,相关条款的语言已明显地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智慧。
“私法自治”得到彰显。作为民商事法律最基础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意思是人或法人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的方式,比如常见的合同行为、公司的决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的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重点在于强调“合法”。而《民法典》则重新定义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重点落在“意思表示”。从“合法”到“意思表示”,表明今后经济活动将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威立法专家表示:这标志着中国民商事立法从此才彻底摆脱了前苏联影响。
字面顺序具有深意。在此前的民法学说中,都是用“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达。然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首次把“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样定义,并不是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就不重要,而是要突出中国立法者善用法治思维对人身权利加以重视,奋力将《民法典》编纂为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的法典。
语句表述更加精准。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部分语句的表述进行调整,制定新规。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未准确清晰地传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选择是否支持的意思,表述更为精准。
人格权编生动具体。在人格权越来越受关注的时代,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被认为是中国此次编纂21世纪《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新时代,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民法典》所体现的公民人格全面受保护的思想具有重要价值。从世界范围的民事立法来看,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宝贵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一般人格权”。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作定义,而是以列举的语言表达方式对人格权作出界定,即人格权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列举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子项有“语素、词语、短语、小句四种结构类型” ,语言表达方式灵活,此处用以保持开放性,为未来新出现的人格权类型留有足够的空间。
二、语言风格灵活多样
语言风格是人们言语交际的产物,是交际参与者在主客观因素制导下运用语言表达手段的诸特点综合表现出来的气氛和格调,可使语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语言表述精准严肃,但不失活泼。良法善治离不开人民的信服,所以立法语言不能过于无法理解,特别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让人们真正明白信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对我国实际问题和时代需求的有效回应。研究的问题要从现实中来,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人民群众需要的学问。比如“人格权”这样抽象的法律概念,《民法典》用“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样精准易懂的方式来表达。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人们可以理解的概念。通过“人格权是……”的表述方式,使抽象概念具象化,为人们学习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民法典》语言精准易懂,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立法水平显国际化,但不失特色。经济全球化伴随着法律的深刻变革。全球化促进了交易规则的国际化,尤其在合同,特别是买卖、保险、票据、融资租赁等纯粹的交易规则领域,两大法系都逐渐开始走向融合,我国的相应规范更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的要求。《民法典》大幅缩减了对合同无效的规定,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对有缺陷的合同订立行为区分情况分类处置。比如《合同法》规定了5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则将之分拆为“掩盖”行为和“非法目的”行为。对于前者只是否认用于“掩盖”的虚假合同的效力,对于“被掩盖”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当成一份独立的合同进行审查。并且对于后者,也并不仅仅因“非法目的”就一概否认其效力,而是审查其所违反的法律是任意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若是强制性规定,还要看是指导性的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构成无效。如此表述让《民法典》的可操作性更强,高效务实的时代特色明显可见。
立法语言统一规范,但不失灵活。时代是思想之母,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的颁布,实质上就是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坚持和发展法治这一课题的回答,从“法”到“典”,一字之差,意义重大,它对原有的法律语言中不一致的部分规范统一,使法典结构更加科学规范、整齐划一,为现代化强国建设扫清了法治障碍。例如,“但”与“但是”都是表示转折关系的连词,二者形式上不同,但功能上并无差异。在我国既有立法中,二者也是并行使用的。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七条等条文及《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等条文使用的都是“但”,而《民法总则》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等条文使用的却是“但是”。这就导致连词使用不统一问题。《民法典》统一使用“但是”,共计223处,较好地避免了该问题。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统一修改为“请求”。“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说明要求,希望得到满足,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
三、问题与建议
法律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研究《民法典》的语言使用问题兹事体大。一部好的法律,最基本的就是做到立法语言的规范。《民法典》语言在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彰显时代特征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该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质量需要依托于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而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也彰显了立法质量的提高。立法语言文字应精准、肯定,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首要特征和生命。立法语言在我国立法文本编纂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不容忽视。
《民法典》语言表述力求精准、灵活以直观体现中国特色。然而,法典中部分语言仍存在表述欠妥现象,如若表述更加准确,立法本旨则会表达更为清晰。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冷静期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申请都是双方签字后共同提交的,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然而,条文缺乏定语说明,看上去会被误以为单方也可提交,则与之后的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矛盾。故须在“离婚登记申请”之前加上“共同提交”四字,方逻辑通顺,表述严密。
《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学界有人提出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问题。依据《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规定,《民法典》附则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中的13处顿号应当删除,即在多个并列使用的书名号与引号之间通常不用顿号。我国关于标点符号使用有两个依据:《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标点符号使用法》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从函件文号及正文中提到的“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来看,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时,根据文件《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一部分内容,《民法典》适用《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民法典》可让我国法律从业者明晰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如若编纂立法文本时,国家标准与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适用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为上策,即顿号的用法统一为并列成分之间加顿号,不因有引号、书名号而另有规则;如若从事日常的法律写作,参考国家标准即可。
在信息化时代,语言成为社会发展的忠实记录仪和显微镜。与信息相关的产业,有许多是语言产业,语言将进入重要的生产力范畴。《民法典》语言使用规范统一,可以读懂并记录这个时代,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时代性。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民法典》尚存“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类笼统表述,应进行统一规范以准确表达立法意图。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按通常理解,本条是对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二十年的时效期间具有固定性,且二十年的期间起算是不采取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不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为条件。但是,该规定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语产生歧义:第一,凡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法院即使受理此类案件,只要查明权利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二十年,即可径直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这样的理解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是相冲突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事实上,该规定的基本意图是要表明,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亦是表述不清。因此,两处可直接统一删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类用语。尽管如此,《民法典》严谨规范的语言使用有力促进了法典的有效实施,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
参考文献
王利明《深刻把握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人民日报》2020年7月28日。
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第1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朱涛《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230-248页。
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法社会学分析》,《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3期,88-92页。
孙宪忠《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541/201609/2dee7cf7ae2b40edb830569d2f825acc.shtml,2016年9月13日。
孙宪忠《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光明日报》2020年5月25日。
孙宪忠《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人民日报》2020年7月8日。
中国人民人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卢惠惠《明清时期的“怎么……”互文性事件列举句式研究》,《当代修辞学》2019年第4期,74-83页。
郑颐寿《辞章学论文集(上)》第557页,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江平、王泽鉴著,朱庆育主持《问道民法──江平、王泽鉴对话中国民法法典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11月。
张鸣起《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事百科全书》,《人民日报》2020年5月20日。
参见张雪樵在人民日报理论部2020年7月5日组织召开的“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
参见王利明在2014年11月15日第四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民商法理论与方法论”会议上的特邀发言。
覃糠、王让新《“中国之治”:新时代民法典的鲜明实践特色》,《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marx.cssn.cn/mkszy/yc/202007/t20200702_5150601.shtml,2020年7月2日。
庞伟伟《<民法典(草案)>立法语言之多维检视》,《法治社会》,2020年第3期,65-77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1511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1063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9日。
参见“一、法律结构规范……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中规定了“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张烁《读懂时代,从读懂语言开始》,《人民日报》2017年9月19日。
李宇明《语言数据是信息时代的生产要素》,《文摘报》2020年7月14日。
辜明安、赵新潮《提升《民法典》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水平》,《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news.cssn.cn/zx/bwyc/202003/t20200311_5099509.shtml,2020年3月11日。
郭龙生《浅议立法语言规范》,《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第1期,41-52页。
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注:本推文较原文略有调整,限于网页显示,原文注释省略。
作者简介
张法连,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法律博士(JD),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法律语言与翻译、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法治外交和美国研究。
书名:《涉外法律实务教程》(上、下 共2册)
作者:张法连 张玉林
出版时间:2021年12月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书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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